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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小武五金交电综合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0民初207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小武五金交电综合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乐股份有限公司;小武五金交电综合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207号原告:浙江苏泊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小武五金交电综合店,住所地:江西省金溪县秀谷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8E。

经营者:朱小武。

原告浙江苏泊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小武五金交电综合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苏泊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小武五金交电综合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小武五金交电综合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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