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366号之一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曼优照明电器经营部(经营者:陈光明,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莱瑛德电器厂(经营者:王炳宁,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楼区邹区曼优照明电器经营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莱瑛德电器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裁定,准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