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13号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19349B。
法定代表人:郑永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乐信电子经营部,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宝华大厦******赛格工厂店H1G15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AMR81J。
经营者:杨丽君。
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乐信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璐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