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58号 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皋峰路355号3楼337室。
法定代表人:廖苔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卫忠,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金华良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功能区金华市致厚服装有限公司3#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成。
被告:温州市吉客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岗镇老陡门村桂泉路14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克凡。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良诚包装有限公司、温州市吉客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3月7日,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人民币元,减半收取4400人民币元,由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