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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龙湖镇酷跑电动车商行、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49号
案件名称新郑市龙湖镇酷跑电动车商行、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郑市龙湖镇酷跑电动车商行;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酷跑电动车商行。

经营场所: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交易广场**1-J15。

经营者:王狮子,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郑市龙湖镇酷跑电动车商行(以下简称酷跑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骑客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酷跑商行同意骑客公司撤回本案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骑客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新郑市龙湖镇酷跑电动车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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