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号之一 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TetburyHill,Malmesbury,Wiltshir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法定代表人:SIMONJOSEPHFORRESTER,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广、胡崇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乐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2号大街501号1-2006至1-2010。
法定代表人:喻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乐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杭州乐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