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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97号
案件名称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韩玮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女,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半骋信息科技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剑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婕,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其在原审审理中有效送达地址、其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中所附法定代表人住址均寄送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

但该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仍未予交纳。

本院认为,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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