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唯特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福怡汽车配件精品市场(福怡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光好,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唯特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特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光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余光好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余光好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唯特诗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7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余光好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均由余光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