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317号之二原告:广州梓煊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吴杏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兰,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告广州梓煊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广州梓煊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兰,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广州梓煊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梓煊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梓煊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梓煊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梓煊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5050元,本院退回5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