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优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仙岩镇仙岩村。
法定代表人:王泽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塔玛塑料工业公司(TamaPlasticIndustry)。
住所地:以色列国哈埃默克米什马尔基布兹。
代表人:亚伊尔·阿尔济;
尼尔·沙皮拉。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重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优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塔玛塑料工业公司(TamaPlasticIndustry)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知民初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优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优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优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