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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有与中牟县单氏修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26号
案件名称胡长有与中牟县单氏修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长有;中牟县单氏修脚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26号原告:胡长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单氏修脚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城东路小学北20米。

经营者:单永辉。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中牟县单氏修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胡长有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长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长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胡长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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