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73号 原告:谢宏义,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德富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房山区张坊批发市场。
经营者:邢德福,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谢宏义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德富商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宏义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德富商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谢宏义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宏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宏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宏义负担。
原告谢宏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