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7刑初76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捉获,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唐粒桃,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女,汉族。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到案,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贯双双,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20]Z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勇、检察官助理刘渝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丁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丁某在未经大众(中国)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上述品牌的汽车配件。
2019年7月10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捉获后,李某带领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八小区9号五单元2-2房内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带有奔驰、大众、宝马、丰田、福特、捷豹路虎注册商标标识的刹车片、刹车线、刹车盘汽车配件1005件;
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金色悦城小区8幢4-18房内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带有奔驰、大众、宝马、丰田、福特、捷豹路虎注册商标标识的刹车片、刹车线、刹车盘汽车配件755件,共计1760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16.066163万元。
经鉴定,查获的刹车片、刹车线、刹车盘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大众(中国)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均未授权李某、丁某销售刹车片、刹车线、刹车盘。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丁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李某、丁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报案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投诉书,承诺书,总委托书、公证书,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代理委托书,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鉴定聘期书、鉴定书、价格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人蔡某、赵某、赖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丁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16.06616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李某、丁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丁某是犯罪未遂,认罪认罚,李某有坦白情节,丁某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 二、被告人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