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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知民初148号之一
案件名称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148号之一解封保全申请人: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

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England)。

法定代表人:StuartJohnLockyear,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冯村乡冯村。

法定代表人:谢威。

解封保全申请人博柏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鲁02民初958号民事裁定:冻结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豫07知民初148号民事裁定:续行冻结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博柏利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本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当解除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新乡市宥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财产人民币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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