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3739号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6538。
法定代表人: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欣媛,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灏,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纤诗媛内衣服饰商行(曾用名: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纤诗媛针织内衣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LQD51。
法定代表人:郭。
被告:郭宇鹏,男,汉族,1996年2月9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288号华丰总部经济大厦D座3A2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828A。
法定代表人:戴。
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纤诗媛内衣服饰商行、郭宇鹏、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纤诗媛内衣服饰商行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纤诗媛内衣服饰商行、郭宇鹏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