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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桔子水晶南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高新区桔子水晶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知民初165号之一
案件名称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桔子水晶南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高新区桔子水晶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新乡市桔子水晶南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高新区桔子水晶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165号之一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桔子水晶南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和平路南段**紫锦国际**楼**法定代表人:郭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高新区桔子水晶酒店。

住所。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路南段**紫锦国际**楼201div>经营者:朱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桔子水晶南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乡市高新区桔子水晶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以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桔子水晶南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乡市高新区桔子水晶酒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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