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2952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0W。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艾尚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濠盛商务中心7楼708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
法定代表人:徐维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X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艾尚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