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68号 原告:邱专忠,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石狮市安耐服装厂,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灵峰峰中******202。
经营者:陈渝。
原告邱专忠与被告石狮市安耐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邱专忠于2020年9月2日以其与被告石狮市安耐服装厂愿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专忠申请撤回对被告石狮市安耐服装厂的起诉,系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专忠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专忠负担。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人民陪审员 倪德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春燕 附注:主要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