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443号原告:魏景泉,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锦湄,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车美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梁木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梁木芳,女,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广东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景泉与被告东莞市车美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木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景泉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景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景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魏景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