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20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媛,女,199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陈梅兰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