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5073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0101MA59DLM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汇天宸包装制品厂,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岗贝工业区******用代码92440300MA5DP5EW9D。
经营者李壮松。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