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176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希惠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后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0000X1C55。
法定代表人:王希。
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天天鞋业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00MA2NRRER2C。
经营者:王文超,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希惠鞋业有限公司、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天天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天天鞋业商行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天天鞋业商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天天鞋业商行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天天鞋业商行的起诉。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