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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长远专利代理事务所与天长市天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2264号
案件名称合肥市长远专利代理事务所与天长市天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市长远专利代理事务所;天长市天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264号 原告:合肥市长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科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43024Y。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文,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天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南乡田庄队天冶路之东会信用代码91341181397842475K。

法定代表人:金成林。

原告合肥市长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天长市天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合肥市长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市长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市长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1.5元,由原告合肥市长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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