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76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柳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安县亚池制冷配件维修店,住所地螺城八二三东街锦绣大厦**。
经营者:王荣清。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亚池制冷配件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人民陪审员 倪德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林 维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