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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博瑞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997号
案件名称福建泉州博瑞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泉州博瑞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97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枢密院**。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冬,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博瑞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玉田开发区iv> 法定代表人:刘水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博瑞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王金亮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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