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176号之一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希惠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后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0000X1C55。
法定代表人:王希。
被告: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天天鞋业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一期D6-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00MA2NRRER2C。
经营者:王文超,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希惠鞋业有限公司、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天天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