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32号 原告:周献星,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泰发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象瑚里村金象南路156弄6号。
经营者:李金波,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原告周献星与被告永康市泰发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献星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献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