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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南阳市水木荣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执恢37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南阳市水木荣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南阳市水木荣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南阳市水木荣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陈棚社区宏升建设,组织机构代码:56249150X。

法定代表人李晓。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再59号,撤销本院(2017)浙01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1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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