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南阳市水木荣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陈棚社区宏升建设,组织机构代码:56249150X。
法定代表人李晓。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再59号,撤销本院(2017)浙01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1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