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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叶龙斌、义乌市凡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3205号
案件名称李霞、叶龙斌、义乌市凡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霞;叶龙斌;义乌市凡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205号 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龙斌,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凡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区大士路2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叶龙斌。

原告李霞与被告叶龙斌、义乌市凡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李霞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原告李霞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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