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205号 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龙斌,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凡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区大士路2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叶龙斌。
原告李霞与被告叶龙斌、义乌市凡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霞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李霞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原告李霞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