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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家苍、邢迎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刑初48号
案件名称余家苍、邢迎迎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家苍;邢迎迎;余小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刑初4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家苍(曾用名:余赛赛),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万小雪,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迎迎,女,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嘉欣,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小龙(曾用名:余亚歌),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二林,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四部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家苍、邢迎迎、余小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登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余家苍、邢迎迎、余小龙及辩护人万小雪、李嘉欣、刘二林、周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余家苍与“五哥”预谋后,先后租赁中牟县邱堂村两处及十里铺村一处民房作为储存假洋酒的仓库。

余家苍租赁余小龙(系余家苍之弟)、邢迎迎(系余小龙之妻)住宅作为生产假洋酒的窝点,雇佣邢迎迎等人生产假冒人头马、杰克丹尼、黑牌等洋酒,余小龙帮助运输、销售牟利。

经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余家苍、邢迎迎、余小龙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销售,侵犯了马爹利、黑牌、人头马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产品。

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鉴定:被告人余家苍等人生产的芝华士威士忌、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杰克丹尼威士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事务所审计,被告人余家苍、邢迎迎、余小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假洋酒共计4014瓶,涉案金额735133元(侦查机关在中牟县邱堂村两处仓库及邢迎迎家中现场查获假洋酒453瓶,涉案金额372671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现场物证照片、人头马、杰克丹尼、黑牌等商标注册证、现场查扣的假冒人头马、杰克丹尼、黑牌等商标标识,邢迎迎记账本、银行流水、物流信息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人证言,审计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余家苍、邢迎迎、余小龙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家苍、邢迎迎、余小龙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余家苍的辩护人辩称对案件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指控涉案数额735133元有异议。

“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的市场价太高,并且郑州市价格中心也未说明所认定单价的详细来源出处,到底是基准日市场平均价或是市场最低价、最高价没有说明,其次,余家苍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余家苍是在老板“五哥”的安排、指挥下的实际干活人,在案件事实证据存疑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实际干活人余家苍所起的作用充其量是个从犯地位。

最后,余家苍也是初犯、偶犯,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余家苍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交代案件全部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邢迎迎的辩护人辩称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邢迎迎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其指控数额有异议。

1、被告人邢迎迎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交代案件全部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其在整个案件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邢迎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有具结书,建议法庭采纳量刑建议,对邢迎迎适用缓刑。

被告人邢迎迎从事时间短、获利少、在本起案件之前无前科,系初犯。

被告人余小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余小龙构成假冒为对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

在共同犯罪中,余小龙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通过到案经过可以看出余小龙是经过传唤到案的,到案后如实交代案件全部事实,而这个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三点,余小龙本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

第四点,案发前余小龙无任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

综上恳请合议庭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对余小龙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余家苍先后租赁中牟县邱堂村两处及十里铺村一处民房作为储存假洋酒的仓库、租赁余小龙、邢迎迎住宅作为生产假洋酒的窝点,雇佣邢迎迎等人生产假冒人头马、杰克丹尼、黑牌等洋酒,余小龙帮助运输、销售牟利。

经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余家苍、邢迎迎、余小龙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销售,侵犯了马爹利、黑牌、人头马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产品。

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鉴定:被告人余家苍等人生产的芝华士威士忌、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杰克丹尼威士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事务所审计,被告人余家苍、邢迎迎、余小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假洋酒共计4014瓶,涉案金额735133元(侦查机关在中牟县邱堂村两处仓库及邢迎迎家中现场查获假洋酒453瓶,涉案金额372671元)。

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余家苍供述,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其按照“五哥”指示灌装假洋酒并发货,灌装假酒的地方是租赁的余小龙住处(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东工城市家园北院4号楼1单元5楼东户),另租赁中牟县邱堂村两处及十里铺村一处民房存放假洋酒酒瓶、商标、假酒水。

余小龙、邢迎迎帮忙打下手,其负责灌装、装箱发货。

灌装的假洋酒有人头马、杰克丹尼、黑牌等品牌。

2.被告人邢迎迎供述,2019年3、4月份,余家苍开始在其家中(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东工城市家园北院4号楼1单元5楼东户)灌装假洋酒,其帮忙刷洋酒瓶子、贴瓶子标签、装箱,余小龙负责运酒和空瓶子。

老板是余家苍,每灌装一箱假洋酒给50元工资。

灌装的有芝华士、杰克丹尼、黑牌等洋酒。

3.被告人余小龙供述,2019年2月份开始其兄余家苍向其住处搬运加工假酒需要的工具、空瓶、酒水、假洋酒商标及纸箱等原材料,之后在该处由余家苍负责灌装假洋酒,其与妻子邢迎迎帮忙洗刷瓶装子、运送材料。

余家苍支付房租及工钱。

4.证人证言,证明其受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报案,称其公司接到举报在中牟县官渡大街东工家园北院内有人假冒该公司代理商标,随后在该小区的一居民楼内发现一男子经常使用一辆白色宝骏和一辆黑色宝骏运输制造、贩卖侵犯商标的产品,后又发现在中牟县广惠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一居民房内有一制造、存放假酒的仓库,在中牟县广惠街道办事处邱堂村有两个制造、存放假酒的仓库。

其见到余家苍、余小龙、邢迎迎从楼上往车上搬过制造好的假洋酒。

5、证人、徐志硕王云妮、证人证言内容与被告人余家苍、邢迎迎、余小龙所供述租赁生产场地、灌装假洋酒并对外销售的事实相互印证。

6.物证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公安机关在余家苍用于存放假冒洋酒的邱堂村民房、余小龙修理厂及余小龙东工家园家中共存放假冒洋酒453瓶;

邢迎迎账本记录显示从2019年3月18日到7月24日生产:芝华士1897瓶,黑牌884瓶、古标(轩尼诗vsop)192瓶、杰克丹尼873瓶、蓝牌24瓶、拿破仑48瓶、名爵48瓶。

7.鉴定意见。

根据2020年1月16日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郑价认定[2020]22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2020年1月17日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豫中德会鉴字[2020]第003号鉴定意见书证明,邢迎迎账本记录生产假洋酒4014瓶,涉案金额735133元;

侦查机关在中牟县邱堂村两处仓库及邢迎迎家中现场查获假洋酒453瓶,涉案金额372671元。

8.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书及尊尼获加、蓝牌、黑牌、红牌、人头马、苏格兰威士忌、马爹利等系列商标注册证、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9.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余家苍、邢迎迎、余小龙的身份情况。

10.到案经过、破案报告。

证明被告人余家苍、邢迎迎、余小龙于2019年7月25日在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东工城市家园北院4号楼1单元5楼东户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家苍伙同邢迎迎、余小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73513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家苍、邢迎迎、余小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公诉机关所依据的生产数量系邢迎迎账本记录所显示的假洋酒数量,由于本案被告人所生产销售假冒品牌酒没有标注价格及相关销售价格记录,且在庭审中被告人亦未说明销售价格及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据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根据市场价认定的涉案品牌洋酒价格735133元,应认定为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

关于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本案三被告人均在假冒生产现场被控制,接受刑事传唤到案接受讯问,不符合刑法有关自首的相关规定,对各被告人到案后的如实供述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关于邢迎迎、余小龙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两被告人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上述各被告人均系受被告人余家苍组织、领导进行假冒生产活动,在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余家苍虽供述称其受“五哥”指使进行相关生产活动,但根据其供述及相关证据无法查证该“五哥”的真实身份,余家苍组织、领导被告人邢迎迎、余小龙进行假冒生产活动,在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对余家苍辩护人辩称其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余家苍、邢迎迎、余小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

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⑴被告人余家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邢迎迎、余小龙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

⑵被告人邢迎迎、余小龙均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邢迎迎、余小龙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家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邢迎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余小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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