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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九江市联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36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九江市联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市联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36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联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于先敏,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联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孟 纯书 记 员 魏 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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