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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双流县星月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802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双流县星月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双流县星月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802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福,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县星月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办三强南路二段184号。

经营者:马毅。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县星月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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