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25号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洲,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雪颖,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义乌市嘉轩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君。
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嘉轩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