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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百朗新风系统有限公司、广东百朗新风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71号
案件名称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百朗新风系统有限公司、广东百朗新风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百朗新风系统有限公司;广东百朗新风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晟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1号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袁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百朗新风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JonathonColinFyfeCrawfor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北京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

被告:广东百朗新风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ChadAbrahamZha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北京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

被告:广州晟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该公司经理。

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百朗新风系统有限公司、广东百朗新风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晟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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