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942号原告:安徽新华国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桂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明,男。
被告:上海诚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罗皓。
原告安徽新华国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诚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新华国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华国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徽新华国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