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2民初31061号原告:上海漫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管传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艇,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甄熙铭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霍雅娜。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漫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甄熙铭格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漫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原、被告签订一份游戏联运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运营游戏,被告支付费用。
现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合同,但被告仍有122,994.17元费用未付。
合同约定被告未及时付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将其拥有版权的《龙魂战域》游戏中文软件提供给被告,在被告拥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的平台上发行,用户通过被告的平台端口激活体验合作游戏并采用SDK(即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专属软件开发工具包)中的支付方式对合作游戏进行充值,被告提供技术支持以保障游戏兑换、充值的有效运行,原告确保合作游戏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原、被告之间按比例分配收益分成款。
故系争合同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合同约定由原告方的法院管辖,原告注册在闵行区,合同披露原告方联系地址位于徐汇区。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并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费芸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凯书 记 员 王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