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69号原告:吉林泽丰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道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桂涛,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泊地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房兆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进。
原告吉林泽丰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泊地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吉林泽丰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泽丰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吉林泽丰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