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60号原告:徐涛,男,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喆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汪秀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春,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涛与被告沭阳喆棠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徐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涛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