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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98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深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与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深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986号原告:深圳市深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仲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珺,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静波。

原告深圳市深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深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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