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2961号 原告:福建泉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傅炳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紫宁,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齐鲁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张鲁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泉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齐鲁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高唐县齐鲁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于对涉案名称为“全自动砌块成型机(T10VA)”(专利号:ZL201430554662.4)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20日予以受理。
被告高唐县齐鲁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高唐县齐鲁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