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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538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费县费城镇周军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538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刘伶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被告:费县费城镇周军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镇鲁公庙。

经营者:张延秀。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费县费城镇周军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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