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1099号原告: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5194920J,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庭园路183号316、317房。
法定代表人:李合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涛,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凤瑶,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彩芳,女,汉族,1997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彩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的第2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同时申请删除本案第3项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并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宏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2元,扣减其应负担的25元,余款2675.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沈乃超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陈翔青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