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73知民初1398号 原告: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黎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士坤,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东莞市意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梁德子,男,1958年6月2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G537285(1)。
原告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意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德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防水壳快门延长杆”。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年*月**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力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