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2150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聚客源超市新城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W3DTY23,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北路867号。
负责人:张俊明。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聚客源超市新城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 翔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丁 琴书 记 员 叶晓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