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5760号 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55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潘君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珍玉,女,193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枝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珍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