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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吴珍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5760号
案件名称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吴珍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吴珍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5760号 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55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潘君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珍玉,女,193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枝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珍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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