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420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延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建平,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寻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沙柳街道旗门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卢必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寻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