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76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遥观伯康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前杨工业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QFF451L。
经营者:陈伯康,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遥观伯康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