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794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 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女,员工。
被告:汤阴县军光车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韩庄 镇苏庄村。
经营者:李军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 军光车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确认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