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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韧与康高桃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0727号
案件名称王韧与康高桃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韧;康高桃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0727号 原告:王韧,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高桃子,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韧诉被告康高桃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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