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5民初4963号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360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上海森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狮山炬扩电子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88号1幢1018室。
经营者:陈炬明。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狮山炬扩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负担。